湖南省建筑防水协会章程
(2013年5月17日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2013年7月2日省民政厅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湖南省建筑防水协会。 英文名称是:Hunan Provincial Building Waterproof Association。简称:HNW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湖南省建筑防水材料生产、经营、设备制造及相关的设计、施工、原材料生产、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或个人自愿组成的省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建筑防水行业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共谋发展,推动湖南省建筑防水行业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湖南省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劳动西路499号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党和国家有关防水行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参考建议;接受政府或有关方面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统计与分析,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交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倾听企业呼声,代表行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本会在政府方面成为行业的代表,在行业方面成为企业之家。
(二)积极推进本行业的改革与产业发展。结合湖南建设,开展市场调查,分析行业和市场发展趋势,引导行业整合资源,改善发展环境,降低社会经济运行总成本;组织有关现代防水领域及相关的经济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举办各种类型学术讨论会、报告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不断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三)发挥协会中介作用。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参与国家、地方防水方面的行业标准制订、修订;推进防水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和参与行业、企业评审定级、质量认证等活动;组织行业经验交流,提高防水行业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组织开展为企业服务的各种活动;组织企业参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建筑防水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经贸洽谈、招商引资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学术研究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防水设备、防水技术、防水产品等交易活动,促进建筑防水产业链的延伸。
(五)加强行业自身建设。引导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规范;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六)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资料和出版物,建设行业门户网站;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湖南省境内依法成立,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经营、设备制造及相关的设计、施工、原材料生产、科研等方面的企业和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经营、设备制造及相关的设计、施工、原材料生产、科研、教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与建筑防水行业有关的知名人士,经推荐由本会聘请为顾问。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行业发展。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协会设立专职副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17日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