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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防水协会科技进步奖”奖励章程
2019/5/10 14:22:31   【字体:

“湖南省建筑防水协会科技进步奖”奖励章程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奖励我省在建筑防水科学研究与实践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我省广大建筑防水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在产业中的应用,设立“湖南省建筑防水协会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设奖机构为湖南省建筑防水协会,经费来源为会费、捐赠等合法收入,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费。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本奖项奖励范围为在我省建筑防水领域理论研究、新产品研发及工业化推广、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及工业化生产、建筑防水设计、施工新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科技群体。

第五条 申报项目成果是在建筑防水科技领域中取得的理论研究、自主研发和引进的国内外高新技术在我省工业化推广、建筑防水设计与施工实践技术等方面的优秀科技成果。不包括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一)理论研究前沿成果。在建筑防水科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方面有科学发现,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理论,带动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进步,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成果。

(二)新产品的研发与工业化。自主研发或引进的新技术节能环保、并赋予产品独特的性能,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带动了我省建筑防水领域的技术进步并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先进的实践应用技术。在建筑防水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保障工程高质量完成并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条件、要求

第六条 “湖南省建筑防水协会科技进步奖”面向全省从事科研、生产、设计、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一)凡独立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主持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三)正在研究中的或成果所属有异议的项目以及已获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作为申报项目。(对于已获其它社会机构奖的项目,在申报时应注明。)

第七条 申报“湖南省建筑防水协会科技进步奖”须填写统一格式的《湖南省建筑防水协会科技进步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作为附件。《申报书》及附件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五章 评审 公示 颁奖

第八条 为维护奖项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湖南省建筑防水协会成立由行业内权威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奖项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评委5-7人。评审委员会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湖南省建筑防水协会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异议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及改进措施。

第十条 评审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审专家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评审程序分为申报和评审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湖南省建筑防水协会科技进步奖”对获奖项目与等级实行限额,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三等奖不超过8项。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独立评审,评审采用打分制,对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环保性等进行科学评价。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在湖南省建筑防水协会网站公示,有异议经核实,不符合获奖条件者,评审委员会撤销获奖资格。在核实过程中,发现严重弄虚作假者,评审委员会不仅撤销获奖资格,而且申报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此类奖项。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湖南省建筑防水协会把评审结果报送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湖南省建筑防水协会为获奖者颁发牌匾或证书,并通知所在单位计入个人业绩档案、颁发奖金。

第十六条 本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湖南省建筑防水协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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