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涂料企业征税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各生产涂料的会员单位:
2015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号公
告,以下简称5号公告),现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15年2月1日开始实施。进来已有一些企业遇税务机关征缴此种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尚有一些企业对此不太明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5号公告虽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发文,但经国务院批准,税务部门按此征税,属于依法征税。
二、征税的对象是涂料“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销售和施工不在此范围。
三、征税的范围是涂料,防水卷材未包含入此税种征收范围。
四、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五、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免征消费税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六、湖南共有13家由税务部门认定合法涂料检测机构(附表),纳税人可自由选择。建议会员单位选择湖南省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也可通过协会联系报检。
与此有关的会员单位若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可向协会咨询。协会电话:0731-84810620
联系人:姜晓光13875931007 罗超13875997441
附表:《部分具有涂料检测能力实验室名单》
湖南省建筑防水协会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