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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2015/1/29 10:02:50   【字体: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2014〕11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消耗量标准》(以下总称“消耗量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价、或合理价)应按照“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规定编制,除合理价可按有关规定比例下浮以外,其余的均不应上调或下浮。

四、为确保建设工程计价的准确性,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使用通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符合性评测合格的软件编制。对于使用盗版、未经符合性评测或评测不合格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纠正。

五、“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 自2014年 8月 1 日起施行。我厅2006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06〕330号)、2009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2011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取费标准(试行)》(湘建价〔2011〕264号)以及相应的补充定额、解释说明等同时废止。但已发出招标文件并已公示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六、“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一次性的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由建设、施工单位协商编制,报市州或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后执行,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联系电话:0731—8558434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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